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可参照执行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京财工(1995)2299号 1995年11月17日)
市属各工业、非工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
企业财务通则》第
四十八条“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的规定,现将市财政局京财行(1995)1399号《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标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可参照执行。
注:京财行(1995)1399号略,该文请参见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