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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可参照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可参照执行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京财工(1995)2299号 1995年11月17日)


市属各工业、非工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八条“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的规定,现将市财政局京财行(1995)1399号《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标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可参照执行。
  注:京财行(1995)1399号略,该文请参见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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