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将部分企业地方级
“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意见
(京计财字(1995)0915号、京财工(1995)
2324号 1995年11月15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建设银行:
根据国发〔1995〕20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和计投资〔1995〕1387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及有关规定,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下述意见,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地方级“拨改贷”资金,是指经批准,从1979年至1988年由市财政基本建设预算安排的拨款改为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地方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原则是:以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为依据,重点支持本市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首先照顾这些行业中归还地方级“拨改贷”资金本息有困难的企业减轻债务负担,合理调整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方可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
(一)符合国发〔1995〕20号文规定的企业;
(二)北京市确定的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工业企业;
(三)需要重点支持的市属农牧企业、商办工业以及生产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企业;
四、申请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企业,首先要完成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
五、国家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地方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由企业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一)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书面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扩初设计的批准文件;历年“拨改贷”资金使用和还贷情况;企业清产核资情况;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企业近三年的经营情况;
(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使用“拨改贷”资金转为资本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