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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商业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必须本着“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业务招待费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内控制使用,据实列支。根据代理业务发展的需要,对企业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代购代销业务,可以按不超过实际收取的手续费收入的2%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
  对发生业务招待费超支的亏损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主管财政机关和国家其他经济监督检查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规定,借机用于本单位职工吃喝玩乐的,要从严处理。
  六、企业职工工资的管理和核算,在严格执行《劳动法》的前提下,对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应严格按核定的方案计提工资总额,当企业发生超额亏损时,不得提取新增工资;未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包干、计件工资的,执行计税工资制度。
  七、企业应当从严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企业财会人员要认真审核差旅费报销项目,对出差人员个人购物、娱乐、保健、美容等消费支出以及绕道旅游支付的费用,均不得变相报销。
  八、企业应当建立补充营运资本机制,税后净利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以及经批准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金和保留的未分配利润,应主要参加企业正常业务周转;少量用于长期资产的投资时,应按本规定第三条执行。
  九、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提取公益金。公益金属于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不得用于职工个人消费性支出。企业发生亏损时,或者实现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亏损时,不得提取公益金。企业本期投资购建职工集体福利设施,不得超出公益金帐面数额。
  十、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对违反《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的,应当予以纠正。
  对国有商业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在财政部没有新的统一规定之前,应当按年及时予以终审确认并正式批复。对于企业违反国家规定,隐瞒、截留、挪用各项营业收入和应上交国家的各项税金,乱挤、乱摊、乱列成本、费用以及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企业财务管理混乱或资产损失的,主管财政机关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应当尽可能发挥具有专业技能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对企业的社会经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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