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停产半停产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借支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5日)废止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停产半
 停产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借支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就发(1995)319号、京财工(1995)
 1930号 1995年9月1日)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各局、总公司:
  为保证停产半停产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停产半停产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和双职工下岗待工人员借支基本生活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从1995年9月1日起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7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从1995年9月1日起对停产半停产企业月收入低于170元的下岗待工人员,其基本生活保障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协助解决;仍解决不了的部分,市属国有企业由市财政局、区县属国有企业由区县财政局按实际下岗待工人数借支生活费,集体企业由市劳动局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每人每月170元的标准借支生活费。
  三、从1995年9月1日起对停产半停产企业中双职工下岗待工人员,其家庭人均月生活费低于140元的,由职工所在企业按家庭人口数分别补足到140元。企业解决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协助解决;仍解决不了的部分,市属国有企业由市财政局、区县属国有企业由区县财政局借支解决,集体企业由市劳动局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借支解决。
  借支标准,双职工下岗待工人员家庭人均月生活费低于140元的差额乘以家庭人口数,按夫妻双方各50%的数额借支。家庭人口数是指包括双职工本人、未成年人子女及无经济收入又无其他子女赡养的父母之和。
  四、借支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一)停产半停产企业要实事求是按要求填写《停工半停工企业月报表》,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劳动局汇总后及时报送市劳动局。市及区县财政局、市劳动局将根据《停工半停工企业月报表》的统计和企业的隶属关系,确定借支月生活费的数额。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