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财专项资金管理和
实行效益跟踪反馈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农(1995)1833号)
有关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农财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农口各项事业的发展。从1995年起,对我局拨付的农财专项资金实行效益跟踪反馈,现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凡由财政拨付给各区县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事业单位兴办实体、农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农产品深加工及市场流通、农口事业单位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农业科技人员培训经费(以下简称农财专项资金)均按本办法执行。
二、立项原则
1.符合当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点,基础好,有一定规模,真正能够为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服务的项目。
2.要统筹规划,集中资金,重点使用。
3.坚持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市、县、乡(单位)三级匹配的办法。
三、申报程序及审批手续
各区县财政部门在对所需支持的项目,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按项目管理的要求,于每年4月底以前,把专项补助资金请示及申请表(附一、二、三)连同单位申请资金请示一并报市局农财处。市财政局农财处根据当年此项资金的使用重点及财力可能,并结合县(区)的具体情况和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后,原则上于当年三季度以前分配下达预算指标。
四、使用管理及效益跟踪反馈
1.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对项目选择、评估、实施、检查等工作,做到职责清楚,责任到人。
2.市里下达的农财专项补助资金,必须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凡未经批准任意变更项目和资金用途,虚报和挪用专项资金的,市财政局将随时终止项目执行,追减农财专项预算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