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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财专项资金管理和实行效益跟踪反馈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财专项资金管理和
 实行效益跟踪反馈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农(1995)1833号)


有关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农财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农口各项事业的发展。从1995年起,对我局拨付的农财专项资金实行效益跟踪反馈,现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凡由财政拨付给各区县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事业单位兴办实体、农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农产品深加工及市场流通、农口事业单位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农业科技人员培训经费(以下简称农财专项资金)均按本办法执行。
  二、立项原则
  1.符合当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点,基础好,有一定规模,真正能够为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服务的项目。
  2.要统筹规划,集中资金,重点使用。
  3.坚持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市、县、乡(单位)三级匹配的办法。
  三、申报程序及审批手续
  各区县财政部门在对所需支持的项目,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按项目管理的要求,于每年4月底以前,把专项补助资金请示及申请表(附一、二、三)连同单位申请资金请示一并报市局农财处。市财政局农财处根据当年此项资金的使用重点及财力可能,并结合县(区)的具体情况和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后,原则上于当年三季度以前分配下达预算指标。
  四、使用管理及效益跟踪反馈
  1.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对项目选择、评估、实施、检查等工作,做到职责清楚,责任到人。
  2.市里下达的农财专项补助资金,必须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凡未经批准任意变更项目和资金用途,虚报和挪用专项资金的,市财政局将随时终止项目执行,追减农财专项预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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