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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定点粮店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定点
 粮店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粮发(1995)428号、京财商(1995)
 1353号 1995年7月14日)


各区县财政局、粮食局、市粮食公司、粮食工业公司、财政二分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两委四局《关于建立以国有定点粮店为核心的粮油供应保障体系的通知》精神,各区县财政局、粮食局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对现有国有定点粮店的改造,市财政安排专款由市粮食局建立专项基金对各区县给予适当补助。为管好、用好这项改造资金,逐步建立国有定点粮店为核心的粮油供应保障体系,现对国有定点粮店改造资金的使用规定如下:
  一、资金总额:
  国有定点粮店改造资金总额为8000万元,分两年投入,每年投入4000万元,由市财政负担。
  二、使用范围:
  对确定的城近郊区及远郊区县800个国有定点粮店分两年改造,安排资金6000万元,建立粮油配送中心安排2000万元。
  三、使用办法:
  1.由市粮食局建立国有定点粮店改造基金,专项用于我市粮食系统定点粮店改造,设专户、专帐、专人管理,周转使用,财政部门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2.改造资金采取无息贷款的办法滚动使用,暂定两年。
  3.粮店改造项目纳入城区建设整体规划,报经市粮食局批准后(同时抄报市财政局)由区县粮食局与市粮食局办理借款手续,依据各区县改造粮店数量借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改造启动资金,分两年完成改造任务。
  4.各区县粮食局每完成一个国有定点粮店的改造工程,市粮食局按照有关标准组织验收,合格后根据改造规模,另行借给部分改造资金。由区粮食局按市粮食局规定的还贷计划统贷统还。对逾期不还者,由费用补贴中扣除。
  5.区、县粮食局要结合粮店改造,同时引进连锁商业机制,选择部分网点连锁经营,并实行法人统一核算,统一配送。
  四、有关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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