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下发扶持连锁商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下发扶持
 连锁商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商(1995)1350号 1995年7月3日)


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商委、区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连锁商业发展的通知》〔京政发(1995)25号〕要求,市政府设立扶持连锁商业发展基金。现将《扶持连锁商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扶持连锁商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推动商业企业流通体制的改革和流通产业现代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政府决定,加快我市以经营粮油、蔬菜、副食品、日用百货为主的便民连锁店和超级市场的发展,并建立连锁商业发展的基金,专项用于连锁商业的发展。为保证该项资金使用合理,取得较大的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基金的安排原则:
  1.扶持连锁商业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列入规划,符合标准,经市发展连锁商业领导小组审批的便民连锁店和超级市场的建设。
  2.新开设的便民连锁店、超级市场及配送中心用于网点改造和设备购置所需资金,应本着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市、区财政支持的原则筹集。在企业自筹、上级主管部门支持的基础上,对符合贷款条件,不足部分由银行按基准利率优先给予贷款。市、区财政按照每个超级市场200万元,每个便民连锁店20万元的贷款额度分别予以25%的贴息。从实际贷款月份计算,贴息3年。
  3.对列入规划、符合标准、经市审批的超级市场和便民连锁店,市、区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和5万元的借款支持,3年后归还。
  二、基金的拨付:
  (一)贴息资金的拨付办法:
  1.各区商委将本区列入市规划,经市审批符合标准的超级市场和便民连锁店名单抄送给区财政局备案。建设单位在向银行取得贷款后,持银行贷款合同书及划款单,到所在区财政局填写《贴息申请书》一式三份(市、区财政,建设单位各一份),办理申请贴息手续。
  2.各区财政局可于年初持本区已列入市规划,经市审批符合标准的超级市场和便民连锁店名单、建设单位填写的贴息申请书、贷款合同及银行划款单到市财政局商管处办理市财政贴息部分的拨款手续,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应付的贴息额全部预付给区财政局。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