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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收缴国有资产占用费的批复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用国有资产开办
 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收缴国有资产占用费的批复
 (京价(收)字(1992)第521号 京财综
 (1992)2685号 1992年11月29日)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你局京国资经字〔1992〕第9号“关于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收缴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对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每月按所用国有资产价值的5‰收取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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