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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高教局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权限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高教局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权限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2)第468号京财综
 (1992)2196号 1992年11月17日)


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的通知》〔教财(1992)42号〕的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有关收费的管理权限和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高等学校的学杂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授、夜大学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收费标准,中央在京所属的高等学校,由中央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市属高等学校,由市高教局审批,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备案。
  二、各高等学校的高考(含成人高考)报名考务费,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研究生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由市高教局统一审批,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备案。
  三、除以上收费项目外,其他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仍按现行规定管理。
  四、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收费应按上述分工权限报批收费项目及标准后,持审批文件到所在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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