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
预防保健代理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2)第379号京财综(1992)
1959号 1992年10月14日)
市卫生局:
你局京卫防字(1992)36号文收悉。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精神,经研究,同意修订对北京地区内未承担(或承担任务不足)卫生防病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收取预防保健代理费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市级以上(或相当该级)保健机构,每月收取1600元;
2.区、县级(或相当该级)医疗保健机构,每月收取1400元;
3.社会办医疗保健机构,每月按业务收入的1%收取(但全年最高不超过市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收费水平);
4.个体开业医每月收取10元。
二、费用管理与使用
预防保健代理费由各区、县卫生局统一收取,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这项收费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各区县财政局也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协同卫生部门管好用好这项资金。
三、凭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