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乡镇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司发(1992)118号、京财综(1992)
1688号 1992年9月15日)
各区县司法局、物价局、财政局:
北京市司法局、物价局、财政局1988年制定的《北京市乡镇法律服务所收费和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是参照1981年律师收费标准制定的。1990年3月,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制定了新的律师收费标准。依据司法部、财政部(司发〔1990〕166号)文件,乡镇法律服务所以低于现行律师收费的标准计算收费数额的规定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价费字549号文件的规定,对我市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的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解答法律咨询
不涉及财产关系1—4元/件
涉及一般财产关系2—8元/件
涉及商业性财产关系10—25元/件
二、制作法律文书
声明、启事及其他一般法律文书每件2—8元
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及其他诉状和申请仲裁书等10—25元/件
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10—20元/件
民事合同、契约等10—40元/件
制作法律事务文书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
三、办理民事案件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60—12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办案手续费80—16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争议标的另加收费比例
5000元以下免收
5001元至10000元部分2.5%
1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1%
1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0.8%
1000001元以上0.4%
四、办理经济纠纷案件
代理参与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除每件收取80—400元的办案手续费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行收费。
争议标的另加收费比例
10000元以下免收
1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