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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粮油销价提高后对“九区”零售部门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粮油销价提高后对
 “九区”零售部门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
 (京财商(1992)31号 1992年1月14日)


“九区”财政局、粮食局,市财政二分局,粮食局直属各公司:
  1991年5月1日,国家调整了粮油统销价格,实行批零差办法的城“九区”粮、油零售部门毛利额相应增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将“九区”粮油零售部门的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批零差问题
  这次粮油销价提高后,对“九区”粮食零售单位仍采取批零差办法,批零差率仍为7%不作调整,即按提价后新统销价倒扣7%执行。
  二、“九区”零售部门的平价粮油库存问题
  5月1日,销价提高时,各区零售部门的原价(原统销价倒扣7%)库存,需以4月30日的库存量为基数增值,将新的入帐价格与原帐面价的差价全部分别上交市储运公司和油脂公司,两公司作调整销售进价成本处理。
  三、运费补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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