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
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
(京财预(1992)206号 1992年3月18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根据
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和
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精神,粮食统销价格提高后,为了不使城镇居民生活受到较大的影响,本着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对职工及有关人员发给粮价补贴。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1.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
2.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和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
3.本市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
4.本市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的中、小学民办教师;
5.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和研究生。包括在职职工考入大专院校或被录取的研究生(不包括带工资上大学的大学生和研究生),区县办大学分校和农业中专招收的非农业户口的在校学生(不含普通高等院校计划内、外自费大学生)。
二、补贴标准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每人每月一律发给粮价补贴5元。粮价补贴列入职工工资总额,不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均按在职职工的粮价补贴标准5元发给。
3.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每人每月补贴5元,提高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和救济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