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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
 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
 (京财预(1992)206号 1992年3月18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和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精神,粮食统销价格提高后,为了不使城镇居民生活受到较大的影响,本着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对职工及有关人员发给粮价补贴。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1.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
  2.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和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
  3.本市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
  4.本市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的中、小学民办教师;
  5.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和研究生。包括在职职工考入大专院校或被录取的研究生(不包括带工资上大学的大学生和研究生),区县办大学分校和农业中专招收的非农业户口的在校学生(不含普通高等院校计划内、外自费大学生)。
  二、补贴标准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每人每月一律发给粮价补贴5元。粮价补贴列入职工工资总额,不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均按在职职工的粮价补贴标准5元发给。
  3.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每人每月补贴5元,提高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和救济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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