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
适当发给有关人员补贴的补充通知
(京财预(1992)315号 1992年3月19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各单位反映,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对有关人员的补贴标准需要做相应的调整,经市政府批准,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没有工资收入,每月只享受定期补贴费的街道居委会正、副主任,每人每月提高补贴标准5元。
对享受定期补助,已经退离居委会工作,又无工资收入的老积极分子,每人每月也提高补贴标准5元。
二、因占用耕地“农转非”,丧失劳动能力并由民政部门发给生活费,国家未安排工作的人员,由民政部门从占地补偿费中,每人每月发给粮价补贴3元。
三、为使生活困难户不因粮食调价对其生活造成较大的影响,对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月人均54元提高到57元。
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也由每月人均54元提高到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