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职工民用燃料
价格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财预(1992)1572号 1992年9月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京政发〔1992〕52号及京财预(92)1467号文件精神,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收的长期农民合同工,由于民用燃料价格提高,可由企、事业单位通过适当提高工资收入解决。
二、在职出国人员和国家、单位公派留学生,凡在国外领取工资或生活费的,以及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不给予补贴。
三、退休职工由在农村的子女顶职后,国家仍按城镇居民供应燃料的,可给予补贴。
四、本市离、退休人员转到外地落户,仍由原单位发放离、退休金的,可给予补贴。
五、经本单位批准,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职工,不发给民用燃料价格补贴。
六、民用燃料价格补贴列支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