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发放职工等有关人员蛋、菜、肉价格补贴的通知

  3.国有企业发给职工的补贴,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计入工资总额,但不调整承包基数。发给离休、退休、退职、退养人员的补贴,参加社会统筹(含中央企业参加本市统筹)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开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微利或亏损的预算内国有企业发放补贴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酌情给予补助。
  4.外商投资企业发给中方离休、退休人员的补贴,参加社会统筹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外商投资企业从退休养老基金中列支。
  5.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城镇待业职工的补贴,从待业救济金中列支。
  四、其他有关问题
  1.在市、区、县劳动部门、人事部门举办的技术工人交流中心、劳务市场、人才交流中心存档并受聘到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工是否给予补贴,由聘用单位自定。
  2.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是否给予补贴,由企业自定,但标准不得超过每人每月12元。
  3.对没有工资收入,每月只享受补助费的街道居委会正副主任,每人每月提高补助费标准12元。对退离居委会工作享受定期补助费的正副主任,每人每月也提高补助费标准12元。
  4.因占用耕地“农转非”,丧失劳动能力,不宜安排工作,由民政部门发给生活费的人员,可由民政部门从占地补偿费中每人每月发给补贴8元。
  5.因蛋、菜、肉放开价格,将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月人均60元提高到68元。
  6.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其供养的城镇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贴8元。
  7.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政府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收的农民合同工、农民轮换工、农民临时工的蛋、菜、肉补贴,由所在单位通过适当提高工资收入解决。
  8.已参加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基金统筹,现退休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可每人每月发给补贴12元,在临时工养老统筹基金中列支。
  9.在职出国人员和国家、单位公派留学生,凡在国外领取工资或生活费的,以及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不给予补贴。
  10.本市已接受安置的中央和外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职工的蛋、菜、肉补贴,由发放离、退休金的单位发给。
  11.为了贯彻党的劳改、劳教政策,保障在押犯人和劳教、收容人员的正常生活需要,可适当提高伙食费标准。
  五、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发放的蛋、菜、肉补贴办法,参照本通知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