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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发放职工等有关人员蛋、菜、肉价格补贴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发放
 职工等有关人员蛋、菜、肉价格补贴的通知
 (京财预(1992)2220号 1992年11月17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鸡蛋、蔬菜、肉价格改革的通知》(京政发〔1992〕70号)精神,我市蛋、菜、肉销售价格放开后,为了不使城镇居民生活受到大的影响,决定同时给予职工及有关人员适当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1.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
  2.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离、退休人员;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和劳动服务公司系统企业按月发给退养费的退养人员;
  3.本市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和研究生(不含自费大学生);
  4.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
  5.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中、小学民办教师;
  6.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经政府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
  7.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城镇待业人员,在领取救济金期间,可定为补贴对象。
  二、补贴标准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离、退休人员,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和劳动服务公司系统企业的退养人员,中、小学民办教师、临时工、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城镇待业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2元。
  2.对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提高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救济金标准12元。
  3.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生和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8元。
  三、资金来源
  蛋、菜、肉补贴增加的开支,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1.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给在职职工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补贴,民政部门增加的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救济金,在行政事业费中开支。市级单位增加的支出,由市财政负担;区、县级单位增加的支出,由区县财政负担。
  2.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发放的补贴,原则上由单位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市、区、县财政分级酌情解决。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预算外单位发放的补贴,均由各单位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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