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国资农字(1992)9号、京财文(1992)
201号 1992年2月20日)
各区、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特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明确一名主要领导负责固定资产的处置工作,由主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财会部门、财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固定资产处置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固定资产处置制度,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固定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的转移和核销。包括固定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
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1.闲置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2.报废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
3.盘亏、呆帐、非正常损坏的固定资产;
4.因技术、经济因素,继续使用不合理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固定资产;
5.因单位撤销、分立、合并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6.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应首先由使用部门向本单位主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由有关部门审核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对其中非正常的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分析原因,查清责任,统一经单位领导审批后,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审批。需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的,由申请处置单位按固定资产的处置内容分别填报《固定资产转移审批表》一式五份,或《固定资产核销审批表》一式四份(表格附后)逐级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