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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征收“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征收“彩电国产化
 发展基金”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1989年5月10日 京财预(1989)596号)


东城、西城、海淀区财政局、支库、市财政第五分局、市电子工业办公室:
  根据京财工(1989)304号文《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特别消费税,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精神,现将征收“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后有关预算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根据“谁出汇谁获利”的原则,属于中央出汇部分差价形成的“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属于地方出汇部分差价形成的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全部留归市财政。
  二、预算科目:
  在“1989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十二类“其他收入类”中,增设241款“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一个“款”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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