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改变专控商品
定点供应单位上交代征附加费办法的通知
(1989年4月22日 京财控(1989)515号)
各区、县、主管局、总公司:
为加强对征收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工作的管理,做到及时上交入库。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发(1988)391号颁发的《
银行结算办法》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一、各专控商品附加费代征单位,凡代征额在100元以上(含100)的,按转帐支票及三联送款簿结算方式,凡代征额不足100元的,按现金结算方式的办法,上交市财政局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专户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