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改变专控商品定点供应单位上交代征附加费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改变专控商品
 定点供应单位上交代征附加费办法的通知
 (1989年4月22日 京财控(1989)515号)


各区、县、主管局、总公司:
  为加强对征收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工作的管理,做到及时上交入库。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发(1988)391号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一、各专控商品附加费代征单位,凡代征额在100元以上(含100)的,按转帐支票及三联送款簿结算方式,凡代征额不足100元的,按现金结算方式的办法,上交市财政局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专户存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