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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回京入户的知青子女领取副食补贴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回京入户的知青子女领取副食补贴办法的通知
 (1989年3月2日 京财预(1989)154号)


中央在京单位、解放军总后勤部、市级各单位、区、县财政局、财政各分局:
  现将原本市知青的子女回京入户后,有关领取城镇居民副食补贴的办法通知如下:
  1.按照有关精神回京入户的原本市知青子女,可享受本市发放的城镇居民副食补贴。
  2.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回京入户的知青子女,由入户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开具“北京市城镇居民副食补贴证明”。交户内在本市工作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由职工所在工作单位,随职工工资一起发给副食补贴。户内无在本市工作职工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发给“居民副食补贴证”,由街道粮管部门或粮店发给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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