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回京入户的知青子女领取副食补贴办法的通知
(1989年3月2日 京财预(1989)154号)
中央在京单位、解放军总后勤部、市级各单位、区、县财政局、财政各分局:
现将原本市知青的子女回京入户后,有关领取城镇居民副食补贴的办法通知如下:
1.按照有关精神回京入户的原本市知青子女,可享受本市发放的城镇居民副食补贴。
2.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回京入户的知青子女,由入户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开具“北京市城镇居民副食补贴证明”。交户内在本市工作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由职工所在工作单位,随职工工资一起发给副食补贴。户内无在本市工作职工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发给“居民副食补贴证”,由街道粮管部门或粮店发给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