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各区县
对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罚款返还使用问题的通知
(1989年2月14日 京财行(1989)84号)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局:
为了加强对劳动保护的监测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市领导的指示决定,由各区、县财政将已入库的违犯劳动保护法规的罚没收入返还给劳动局一部分(具体返还数额附后)。此项经费列入“其他支出”中“办案费用补助”科目。由劳动局掌握使用,返还资金应用于以下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