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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出口产品退特别消费税”和电力建设资金的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
 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转发
 财政部《关于增设“出口产品退特别消费税”和
 电力建设资金的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的通知
 (1989年4月12日 京财预(1989)407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税务各分局,国家金库各区、县支库,市财政各直属分局、华北电管局:
  现将财政部(89)财预字第12号《关于增设“出口产品退特别消费税”和电力建设资金的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支库在微机程序的中央级预算科目中追加“36、出口产品退特别消费税”一个款级科目。支库在办理此项收入退库时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退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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