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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发布《北京市节能监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1日)废止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节约能源
 办公室关于发布《北京市节能监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8年11月24日 京财工(1989)948号、
 (89)京经节字第192号)


各总公司(局、办)、各区县、中央在京单位,各专业节办、节能技术服务中心: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若干规定,加强节能管理,提高用能水平,推动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工作,市节能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北京市节能监测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节能监测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节能管理,提高用能水平,推动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监测的任务是根据《条例》、《规定》及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合理用能标准、技术规范、节能规定,运用现场测试分析、技术诊断和能量审计的方法与手段,对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耗、用能设备效率、产品能耗水平、能源供应质量以及新建、扩建工程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等进行监测和检查。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院校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职能

  第四条 北京市节约能源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是全市节能监测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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