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失效]

  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疗费、福利补助、离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四)本科目应设置明细帐,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明细核算。
  第2214科目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工资总额和规定标准从成本中提取的福利费。
  (二)单位从成本中提取福利费时,借记“勘察设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职工或医院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或其他给职工个人福利性支出及医务、福利人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福利费的结余。
  第2221科目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应交的各种税金,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二)单位销售产品时应交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应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的税金,也应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其本科目。
  单位应交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应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需要按月分摊,应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单位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它不需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应予扣交时,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单位交纳所得税时,应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
  单位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单位交纳的各种税金(包括预交所得税),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单位与税务机关结算或结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税金种类分设明细帐。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第2223科目 应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投资利润;单位与有合同或协议而联营,合作的单位应分得的利润。
  (二)单位在计算出应支付的利润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付利润,贷方余额为未付利润。
  (四)本科目应按投资单位名称,投资人姓名分户设置明细科目。
  第2229科目 其他应交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除应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其他应上交款项,如应交教育费附加、车辆购置附加费上交管理费等。
  (二)单位计算出应交的各种款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交款种类设明细帐。月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其他应交款,贷方余额为未交的其他应交款。
  第2231科目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规定预提记入成本费用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支出,如预提租金、预提保险费或借款利息、预提修理费用等。
  (二)单位预提各项支出计入本期成本、费用时,借记“勘察设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有关科目。实际支出数大于预得数的差额,应计入实际支出期的成本费用或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用途分设明细科目。
  第2241科目 住房周转金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用于职工住房的来源和支出。
  (二)单位取得各种资金来源的住房周转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三)购买住房所有权和使用权。购买住房所有权,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购买住房使用权,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其中使用住房周转金部分,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四)出卖住房所有权和使用权。出卖所有权,首先进行“固定资产”有关科目核销后,将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如发生净损失,作相反的分录;出卖使用权,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第2251科目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
  (二)单位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除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外,其他利息和有关费用计入当期损溢。
  (四)本科目应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月末余额反映单位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第2261科目 应付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券及应付利息。
  (二)本科目应设置“债券面值”、“债券溢价”、“债券折价”、“应计利息”四个明细科目,并按债券种类、期限长短进行明细核算。
  (三)单位发行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面值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溢价或折价发行时,还应将实收与票面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或债券折价)。因发行债券而发生的手续费,印刷费,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应计提的债券利息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发行的:按计提利息,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溢价发行的: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折价发行的: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与应计利息之和,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五)债券到期支付本息时,借记本科目(债券面值和应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单位在准备发行时,应将待发行的债券的票值、份数、票面利率、还本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日期和编号及起讫止号,委托发行代售部门等都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七)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单位尚未偿还的债券本息。
  第2271科目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采用补偿贸易方式引进设备价款;从国外购进的大型装置价款;应付的融资租人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单位采取补偿贸易方式引进设备时,应按设备、工具、零配件等价款及国外运杂费的外币金额和规定的折合率折成人民币,借记“在建工程”、“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用人民币或人民币借款直接支付的进口关税,国内运杂费和安装费,借记:“在建工程”、“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
  在设备交付使用时,应按其全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归还引进设备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
  (三)单位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支付的租赁费,借记“在建工程”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安装调试费,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其实际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支付租赁费时,借记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不需安装的引进设备,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作固定资产的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及有关科目。
  (四)长期应付款的利息和有关费用及外币折合差额如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则记入购建成本。其它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五)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六)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单位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第3301科目 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二)本科目应按实际投资额入帐。用于弥补亏损和抵补指令性任务支出的国家拨款不在本科目核算。
  单位发行的股票应按票面价值入帐,股票溢价部分不在本科目核算。
  (三)单位收到投资时,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单位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投资各方的出资额不论是货币,还是折价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都应经主管部门委托的有资格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方可生效。
  (五)本科目应设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3311科目 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取得的资本公积。包括接受捐赠,法定财产重估增值、资本溢价等。
  (二)单位接受捐赠时,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投资人缴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时,按投资人实际缴付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投资人在新增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借贷方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单位按规定对财产价值进行重估产生的增值,借记“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单位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明细科目,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进行核算。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资本公积结余。
  第3313科目 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单位提取的公益金,在本科目内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二)单位提取的盈余公积、公益金,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单位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提取的盈余公积结余。
  第3321科目 本年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在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
  (二)单位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勘察设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的月末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勘察设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