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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1994年6月22日 京财综(1994)977号)


各区县建委、财政局、规划局、市属勘察设计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勘察设计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我局会同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根据财政部制定和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的特点,制定了《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均按本制度执行。

附件:    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会计制度(第一部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勘察设计单位会计工作管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精神,结合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现行财会工作实际情况和深化改革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我市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会计核算以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单位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并以单位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 本制度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按月分期结算帐目,按季编制会计报表。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五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境外设派出机构、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帐位本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六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七条 会计记录使用中文。必须使用其它一种文字的,可与中文同时使用。
  第八条 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按照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会计工作达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九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对象,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管理的需要,符合有关各方了解行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勘察设计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方法前后期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应在财务报告中对变动原因和变动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当期内及时进行,不得脱节,不得延至后期或提前到前期。
  第十三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五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第十六条 营业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相互配合一致。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会计年度的,应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的,应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十九条 财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分别核算,分项目反映并在财务报告中重点说明。

第三章 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单位所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
  资产可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
  第二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长于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1.现金及各种存款应按实际收入和支出数记帐。
  2.短期投资是指各种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它投资。有价证券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并以帐面余额在财务报表中列示,当期的有价证券收益以及有价证券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与帐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它应收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按实际发生额记帐,并按营业与非营业性进行分开明细核算。
  
  应收帐款可按其年末余额和规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在财务报表中作为应收帐款的备抵项目列示。
  待摊费用应当按受益期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分摊。
  各种应收预付款项应及时清算、催收、定期对帐核实。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已提坏帐准备金的应冲销坏帐准备金;未提坏帐准备金的,应作为坏帐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4.存货是指单位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产品,包括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及各类料材、低值易耗品等。
  各种存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采用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方法进行核算应按期结转其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各种存货发出时,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后进先出法等方法计价。
  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盘点,对发生的盘盈、盘亏及过时、变质、毁损等需要报废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二条 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投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它投资。
  1.股票投资和其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2.债券投资应当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记帐,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应计利息的,将这部分利息单独记帐。
  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内分期摊销。
  债券投资存续期内的应计利息,以及出售时收回的本息与债券帐面成本及尚未收回应计利息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单位对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股利,应记入投资收益,长期投资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别列示。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器具等。
  1.固定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证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其它单位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转出单位帐面原价入帐。如其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原帐面价值,则按评估价值入帐。
  4.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改扩建的,以固定资产原价加改扩建中全部支出减改扩建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价值。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入帐。
  6.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附注说明。
  7.单位应参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应在会计报表中分别列示。
  8.购入的固定资产或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发生的实际支出应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
  9.固定资产应定期清查盘点,对所发生的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对所发生的净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单位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成本入帐;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评估确认或合同约定的价格记帐;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按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记帐。
  各种无形资产应在单位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第二十五条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单位在筹建期内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除应计入有关财产物资价值外,应作为单位的开办费入帐。并在单位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
  尚未摊销的递延资产应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 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二十八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或长于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货款,预收勘察设计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住房周转金、其它应付款及预收款项等。
  各项流动负债应按实际发生额记帐。
  流动负债的余额应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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