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固定资产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1.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后,原固定资产不符合新固定资产标准的转作低值易耗品管理,其净值部分按照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费用,摊销期超过一年的,应转作递延资产管理。
2.单位固定资产应当实行有偿转让,个别情况特殊,符合国家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行无偿调拨的,调出方调出固定资产净损失冲减资本公积,调入方调入固定资产净收益增加资本公积。属于成建制无偿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应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另行处理。
3.有关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7月1日以前单位仍按批准的现行折旧办法进行折旧;7月1日以后单位应统一按新的折旧办法执行。新制度规定的加速折旧范围内的单位和国家批准的加速折旧单位一律按新办法执行;新制度规定的执行加速折旧办法范围以外的单位,经批准也实行了加速折旧办法的,在“八五”承包期内(或批准的期限内)可按批准的办法和加速比例继续执行,期满后按新制度规定执行。
四、成本费用管理有关问题
1.关于奖金逐步计入成本费用的问题
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单位工资性收入逐步计入成本费用,取消工资总额以外的一切单项奖。
实行工资挂钩办法的单位,奖金已进入成本的,其工资性收入按核定的挂钩工资总额计入成本费用;未实行工资挂钩的单位,奖金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列支。在税后列支的奖励基金转作单位流动负债。
实行工资挂钩的单位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列入管理费用。
2.单位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分别按不再剔除各项奖金的工资总额的2%、1.5%和14%比例计提。
五、单位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开支,可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部分单位确实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的列支部分,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列入成本费用,但在交纳所得税前进行调整,其超过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14%的部分,计征所得税。
六、单位房改基金结余,应转入“住房周转金”科目。
七、单位提取的公益金比例应不大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比例。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住宅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八、关于新制度与承包制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