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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勘查设计单位执行新的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勘查设计
 单位执行新的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
 (1994年6月22日 京财综(1994)974号)


市属各勘察设计单位:
  现将《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执行新的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执行

           新的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两则》和行业会计制度,做好新老会计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根据京财工(1993)89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的具体情况,现将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调帐问题处理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资本金的划分:
  7月1日以后单位按新制度实行资本金制度。对单位的资金到如下划分:
  1.单位的固定基金(扣除待转已完专项工程支出)、流动基金、专用基金中的更新改造基金期末结余转为国家资本金。
  2.单位接受的其他单位投入资金作为法人资本金。
  二、各项专用基金结余的处理:
  1.工资基金和奖励基金历年所结余转作流动负债。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结余原则上转作流动负债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形成结余的来源将一部分结余转入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职工福利基金赤字用专用基金实际结余抵补,抵补顺序为:大修理基金、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抵补后职工福利基金仍为赤字的暂作挂帐处理;抵补职工福利基金赤字后各项基金仍有结余,大修理基金结余暂作为预提费用,今后单位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发出,先从大修理结余中支付,大修理基金如果是赤字,按摊销年限分别采取待摊或递延资产管理,分摊列入成本费用办法。生产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结余作为单位盈余公积金,其赤字按形成的原因进行分类,其中属于正常原因形成的部分,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冲减固定基金和流动基金。
  2.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拨给单位的专项拨款结余及今后对单位的专项拨款,应当单独反映。专项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按照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拨款,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
  3.单位按规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结余转作长期负债;原规定上交财政和主管部门的结余转作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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