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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国有工交等企业编报1994年月份会计报表的通知

  期初未交+本期应交-本期已交=期末未交
  期初未补+本期应补-本期已补=期末未补
  本期应交所得税应与“损益表”中的“应交所得税”项目相等。

附件二:    国有工业企业财务指标快报编制说明



  1.汇编企业户数,包括所有国有工业企业、已改组为股份制的原国有工业企业和国有工业企业股份制改造或合资后留下的“母体”企业。其中:亏损企业户数、股份制企业户数应分别统计。
  2.股份制企业户数中,有独立核算子公司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和母公司应各算一户,各自填报本公司的数字,不报合并报表后的数字。
  3.产品销售收入项目,指企业销售产品,包括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工业性劳务等所发生的收入。应填列扣除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后的净收入。
  4.产品销售成本项目,指企业销售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工业性劳务等的成本。
  5.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项目,指企业按照新税制应由销售产品提供工业性劳务等负担的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上年同期数按照去年报表中的“应交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填报。
  6.13行“小规模企业应交增值税”项目,指小规模国有工业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装配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一般企业价外征收的增值税在11行反映。
  7.8行“消费税”,10行“资源税”,指按照新的税制计算的应交消费税和资源税。“消费税”的上年同期数不填,“资源税”的上年同期数根据1993年已征收的资源税实际数额填报。
  8.一般企业应交增值税项目,指实行价外征收增值税的国有工业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装配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上年同期数按照1993年实行增值税的企业实际应交增值税额填报。
  9.14行是指1994年实现的销售收入按照老的税制、税率计算的应交产品税和增值税。上年同期数不填。
  10.15行利润总额项目是指补贴后的利润额,包括财政已弥补给企业的亏损补贴收入和其他补贴收入。其中:亏损企业补贴前的亏损额和财政已补贴的收入还要在16行、17行列单独列示。
  11.企业税后留存利润项目,指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留存的利润。不包括税后分出去的利润,上年同期上半年用“企业留利”数字。
  12.月末末交所得税项目,上年同期数中还应包括应交未交的调节税的利润。
  13.存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分期收款发生商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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