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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国有工交等企业编报1994年月份会计报表的通知

  3.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项目,指企业按照新税制计算,应由销售产品、提供工业性劳务等负担的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企业应交的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4.投资收益项目,包括向其他单位投资分来的利润,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债券利息等。如果分来的是已税利润,可在纳税前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分来的是未税利润或未按规定税率纳税的利润,应按规定照章纳税或按规定税率补足税额。
  5.利润总额项目,是指补贴后的利润总额,其中补贴前的亏损总额,应单独列示。
  6.“纳税调整因素”项目,是指企业经财政部门批准实际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和实际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应在纳税时还原计算的数额。
  7.“按规定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项目,指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亏损,在5年内可以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的数额。如果5年后仍未弥补完,从第6年起,应由企业盈余公积继续弥补,在本表“盈余公积补亏”项目反映。
  8.“按规定税前扣除的单项留利”项目,只限于国家规定的治理“三废”盈利净额、技术转让净收入、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利润等几项,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单项留利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后,转入盈余公积,列在本表“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内。
  9.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填列。
  10.“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包括按规定比例提取的数额和由单项留利转入的数额。
  11.“转作奖金的利润”项目,反映奖金暂未列入费用的企业,按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奖金部分。
  12.“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资,应分给其他单位和分给集体的已税利润,如企业仍有上交财政的利润,也包括在本项目之内,并在下一行单列反映。
  13.“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数”项目,反映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过程中,实际的利息支出减去利息收入的净支出数。
  14.相应关系式
  (1)工业会工汇表2
  10栏=4栏-5栏-6栏-7栏-8栏-9栏
  14栏=11栏-12栏-13栏
  15栏=10栏+14栏
  18栏=15栏-16栏-17栏
  25栏=19栏+20栏+22栏+23栏-24栏
  34栏=25栏+28栏+29栏-30栏-31栏-32栏-33栏
  38栏=25栏-35栏-36栏-37栏
  44栏=38栏-39栏+40栏+41栏-42栏-43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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