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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国有工交等企业编报1994年月份会计报表的通知

  8.企业主管部门,应将已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会计报表,以及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或合资后的“母体”企业的会计报表,分别汇编在国有企业汇总会计报表之内。
  9.各企业内部管理、核算用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确定。
  二、会计报表的报送
  1.各企业(包括已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国有企业)的会计报表,于每月终了后(指25日结算期,下同)6日内报给主管部门,同时应报给主管财政分局一份。
  2.各企业主管部门及海淀、丰台、门头沟、房山区及各县财政局的汇总会计报表和数据软盘,于每月终了后12日内报市财政局工管处,同时抄送有关财政分局汇总会计报表一份。
  3.各国有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开办的独立核算企业的会计报表,应于每月10日前报到有关财政分局一份。
  三、工业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
  1.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海淀、丰台、门头沟、房山区及各县财政局应按月向市财政局工管处报送工业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
  2.1994年工业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执行新制度影响利润因素表的格式及编报说明附后。各单位应于每月2日前报出,节假日不顺延。
  四、各企业主管部门按企业实际需要,统计出各类会计报表的数量,于1994年1月10日前报到市财政局工管处,我们将尽快印刷和分发,以保证企业及时使用。

附件一:       国有工业、商品流通、


           交通企业汇总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
  1.本表格项目的填列内容与九三年年报相同。
  2.工业表中的“补充资料3、本年累计归还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累计的归还长期借款数额。
  3.本表中的“未分配利润”数额,应与“损益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累计数相一致。
  (二)损益表
  1.汇编企业户数,除了全部国有企业外,还要包括已改组为股份制的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或合资后的“母体”企业。其中,亏损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户数,还应分别单独列出。
  2.产品(商品、营运)销售收入项目,指企业销售产品、包括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工业性劳务、商品销售、营运等所取得的收入。工业企业应填列扣除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后的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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