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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国有工交等企业编报1994年月份会计报表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国有工交等
 企业编报1994年月份会计报表的通知
 (1994年1月4日 京财工(1994)2号)


市属各企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第一分局、各有关单位:
  本市国有工交等企业已从1993年7月1日起实施了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财政部(93)财工字第460号通知要求,为规范财务、会计报表,更好地为国家和部门的经济决策提供准确的数据和分析资料,现对本市国有工交等企业1994年月份会计报表、工业企业财务指标快报的编报方法通知如下:
  一、会计报表
  1.国有工业企业(包括文化、出版、报社、城市公用等企业)应按月编报以下企业会计报表:
  (1)会工表1 资产负债表
  (2)会工表2 损益表
  (3)会附表1 会附表1续 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
  (4)会附表2 营业外收支及主要指标表
  2.各企业主管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海淀、丰台、门头沟、房山区及各县财政局,应按月编报以下汇总会计报表:
  (1)会工汇表1、会工汇表1续 资产负债表
  (2)会工汇表2、会工汇表2续、会工汇表2续(二)、会工汇表2续(三)损益表
  (3)会汇附表1、会汇附表1续、会汇附表1续(二)、会汇附表1续(三)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
  3.国有物资企业、供销企业、书店、医药商业(包括同仁堂集团公司),应按月编报下列会计报表,各企业主管部门汇编相应的汇总会计报表:
  (1)会商表1 资产负债表
  (2)会商表2 损益表
  (3)会附表1、会附表1续 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
  4.国有交通运输企业、公共交通和地铁等企业,应按月编报以下会计报表,各企业主管部门汇编相应的汇总会计报表:
  (1)会商表1 资产负债表
  (2)会商表2 损益表
  (3)会附表1、会附表1续 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
  5.市郊区电话局应按相应的会计制度,编报有关会计报表。
  6.国有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开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应根据企业的行业性质,编报相应的会计报表。
  7.已经改组为股份制的国有企业,除按市财政局京财工(1993)2230号通知要求,编报股份制企业会计报表外,还应同时编报会附表1、会附表1续《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并将全部报表增报企业主管部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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