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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改革军粮供应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
 改革军粮供应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5月24日 京粮发(1994)235号、
 京财商(1994)788号)


各远郊区县粮食局、财政局、石景山区粮食局、财政局、粮食公司、西郊、马连道粮库、财政二分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4〕12号“关于改革军粮供应体制的通知”和全国第八次军粮供应工作会议的精神、新的军粮供应办法于1994年6月1日起执行。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军粮供应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粮食部门是军粮供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筹措军粮货源、按统销价供应部队。各军供单位要把军粮供应工作放在首要位置、按照“先军队、后地方”的原则,积极组织货源,保证质量、满足供应,并进一步改进服务方法、提高服务质量。
  二、为加强军粮供应工作的管理、市粮食局决定成立军粮结算中心,配备一定人员负责管理全市的军供工作、其任务是:
  1.收、发、存全市的军用粮票;
  2.印制和发放全市的军粮供应证、供应卡及各种报表;
  3.每月汇总全市的军粮供应品种、数量及各种统计报表,并计算、核对差价款;
  4.汇总和复核军粮退款;
  5.每季将汇总的差价款和军粮退款汇总表报送市财政局、市粮食局。
  凡有军供任务的单位,都要配备专人负责军粮管理工作。
  三、军粮的财务管理。
  1.各军供管理单位都要设立军粮专户、专帐管理、与原粮食财务脱钩、军粮财务不得下放,更不能层层包干。
  2.加强军粮财务管理,建立军粮财务检查制度。对各级粮食部门上报的供应数量、价格、差价补贴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四、军供粮“议转平”所发生的差价,中央和地方各负担总额的50%,并实行预决算制度。
  1.军供粮油的差价,由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组成价格管理小组、每季度初根据本市军供粮店挂牌零售价的综合平均价与统销价的差价确定。本季差价款的计算和拨补都按此差价统计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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