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对粮食企业财政补贴款有关财务会计处理的问题的通知[失效]

  借:应收补贴款--特种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
   贷:补贴收入--特种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
  ②收到补贴后,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特种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
  3.地方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核算
  地方储备粮油粮权利属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和调整库存成本,地方储备粮油费用利息由市财政负担,企业月末按照目前储备粮油补贴标准(即:粮食每斤0.10元,食油每斤0.25元)列入“应收补贴款”和“补贴收入”科目。具体如下
  ①发生时,
  借:应收补贴款--地方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
   贷:补贴收入--地方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
  ②企业收到补贴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地方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
  4.政策性财务挂帐贴息核算
  按中央有关规定我市截止到1992年底的政策性补贴挂帐19.2亿元,由原“应弥补亏损”科目转入“应收补贴款-政策性财务挂帐”、“企业发生的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在“应收补贴款-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科目核算。具体如下:
  ①月末计算时,
  借:应收补贴款-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
   贷:补贴收入-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
  ②企业收到补贴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
  企业收到财政或主管部门拨补的用于消化政策性财务挂帐的补贴款时,要及时归还银行贷款,同时相应冲减“应收补贴款-政策性财务挂帐”。
  5.军供粮油补贴核算
  按中央规定,从今年6月10日起执行新的军供粮油补贴办法,对发生的军供粮油差价,由中央和地方各半负担。对发生的差价款列入“应收补贴款”和“补贴收入”科目,具体如下:
  ①月末计算时,
  借:应收补贴款-军供粮食差价补贴-军供食油差价补贴
   贷:补贴收入-军供粮食差价补贴-军供食油差价补贴
  ②企业收到补贴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军供粮食差价补贴-军供食油差价补贴
  6.粮油限价补贴核算
  对企业由于执行市政府规定的限价政策而发生的亏损,由市财政局、粮食局两局清算后给予补贴,企业在收到补贴款时,列入“应收补贴款”和“补贴收入”科目,体现在当期损益。具体如下:
  ①借:银行存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