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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对粮食企业财政补贴款有关财务会计处理的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对粮食
 企业财政补贴款有关财务会计处理的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21日 京财商(1994)2556号)


各区县财政局、粮食局、粮食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94)财商字第457号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粮食补贴核算原则及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国家财政开支的粮食补贴款,企业一律经过“应收补贴款”科目核算,对按规定凡纳入企业盈亏的补贴款,同时还应作“补贴收入”处理,对各项补贴款应按经济事项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有关纳入企业盈亏的补贴款项
  (一)中央专项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
  (二)粮特种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
  (三)地方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
  (四)政策性财务挂帐贴息款
  (五)军供粮油差价补贴
  (六)粮油限价补贴
  二、不纳入企业盈亏的补贴款项
  (一)收购价外加价补贴
  (二)转轨基金
  三、纳入企业盈亏的补贴款项核算办法
  1.中央专储粮油费用,利息补贴核算
  地方代中央储备粮食,粮权属于中央。费用、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企业核算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按每斤0.04元计算;利息按实际库存价与当期利率计算,不得计入加息罚息。通过“应收补贴款”和“补贴收入”科目核算,年末按中央实际拨付补贴金额清算,具体如下:
  ①月末计算时:
  借:应收补贴款--专储粮食利息费用补贴
   贷:补贴收入--专储粮油费用利息补贴
  ②收到补贴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专储粮油利息费用补贴
  2.特种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核算
  特种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由地方财政负担,企业月末按照地方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标准列入“应收补贴款”和“补贴收入”科目。具体如下:
  ①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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