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对粮食
企业财政补贴款有关财务会计处理的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21日 京财商(1994)2556号)
各区县财政局、粮食局、粮食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94)财商字第457号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粮食补贴核算原则及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国家财政开支的粮食补贴款,企业一律经过“应收补贴款”科目核算,对按规定凡纳入企业盈亏的补贴款,同时还应作“补贴收入”处理,对各项补贴款应按经济事项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有关纳入企业盈亏的补贴款项
(一)中央专项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
(二)粮特种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
(三)地方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
(四)政策性财务挂帐贴息款
(五)军供粮油差价补贴
(六)粮油限价补贴
二、不纳入企业盈亏的补贴款项
(一)收购价外加价补贴
(二)转轨基金
三、纳入企业盈亏的补贴款项核算办法
1.中央专储粮油费用,利息补贴核算
地方代中央储备粮食,粮权属于中央。费用、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企业核算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按每斤0.04元计算;利息按实际库存价与当期利率计算,不得计入加息罚息。通过“应收补贴款”和“补贴收入”科目核算,年末按中央实际拨付补贴金额清算,具体如下:
①月末计算时:
借:应收补贴款--专储粮食利息费用补贴
贷:补贴收入--专储粮油费用利息补贴
②收到补贴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专储粮油利息费用补贴
2.特种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核算
特种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由地方财政负担,企业月末按照地方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标准列入“应收补贴款”和“补贴收入”科目。具体如下:
①发生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