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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企业财务会计基础资料报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企业财务会计基础资料报送的通知
 (1994年11月23日 京财工(1994)2155号)


市属各工业、非工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股份制企业:
  为做好北京市国有工交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工业企业财务会计资料数据的收集、汇总工作,逐步建立起包括所有行业、所有企业在内的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综合利用水平,更好地为财政管理服务,根据财政部(94)财工字343号通知要求,结合1994年决算,国有工业、物资、供销、医药商业、城市公用、交通、文教、邮电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工业企业都应提供各项基础资料(见附表)。
  请各企业主管部门将企业上报的资料收集整理后随11月份会计报表一并交市财政局工管处。

附件:        1994年企业代码编制规定

  一、适用范围:所有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报表的国有工业企业、交通运输,邮电、物资供销、城市公用等行业的企业,以及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等。
  二、企业代码的编制:
  1.地区(部门)名称:是指企业所在地名称。
  2.企业名称:以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汉字名称为准,一般不得超过18个汉字,超过的应适当缩减。
  3.经济类型:共分为6种。
  (1)国有预算内企业;(2)集体企业;(3)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5)有限责任公司;(6)其它形式。
  4.企业所归属的大行业:共有6种。
  (1)工业生产;(2)交通邮电;(3)物资供销;(4)城市公用;(5)文教;(6)医药商业。
  5.企业所归属的小行业:表示工业、交通邮电,物资供销、城市公用等的大行业的具体划分。
  (1)工业生产企业按以下11种行业确定归属。
  ①冶金行业②有色行业③机械行业④煤炭⑤汽车⑥医药⑦化工行业⑧建材⑨纺织⑩轻工行业(11)其他行业。
  其中:冶金行业分三类:冶金矿山、钢铁加工企业、黄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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