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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属股份制试点企业1994年实行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废止和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属股份制试点
 企业1994年实行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
 (1994年11月24日 京财工(1994)2186号)


各股份制企业、各区县财政局、有关企业总公司(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和财政部(94)财工字第42号《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属股份制试点企业1994年继续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1.股份制试点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应继续执行国家体改委、财政部规定的计税工资办法,企业内部工资形式及发放标准由企业本着“两率”原则自定。
  2.1994年股份制试点企业计税工资标准为6000元/人,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超过6000元/人的部分,在交纳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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