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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北京地区贯彻<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关于发布《北京地区贯彻〈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4年10月11日 京财合(1994)2108号、
 京检联(1994)第4号)


各有关局(总公司)、区、县:
  现将北京商检局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地区贯彻〈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组织所属单位贯彻执行。

附件: 北京地区贯彻《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商检局和财政部发布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做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和验资工作,维护中外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引进外资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财产,是指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补偿贸易方式中,国外投资者作价投资的设备、实物和外商投资企业以现金投入后委托合资外方或第三方从境外购置的设备、实物等财产。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北京商检局)负责管理和办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和损失鉴定工作,并办理价格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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