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废止和失效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地方国有企业
1994年清产核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4年11月10日 京财工(1994)2017号)
市属各有关企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1994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
清产核资办法》规定,我市多数国有企业于1994年进行了清产核资。市财政局依据京财工(1994)1115号文件对国有企业清查出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进行了审定,现将清产核资工作中有关财务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固定资产价值按照规定进行重估后,其固定资产净值应按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的升值幅度同比例增加,固定资产净值的增加额增加资本公积金。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与重估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作为累计折旧处理。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累计折旧”科目。企业1995年1月份开始按调帐后的固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
城市公用企业中的政策性补贴企业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部分,考虑到目前承受能力,未经市财政局批准,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部分一律不准计提折旧。企业可以按照重估前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占重估后固定资产价值计算的折旧额的比例计算当月应提折旧额。新增固定资产按新的价值计提。
对于个别因增提折旧而造成亏损和损失挂帐数额较大消化有困难的国有企业,提取折旧的方法应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二、企业实收资本按照政策规定冲销各项流动资产损失后的余额仍与注册资本不一致,相差较大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登记。
三、清产核资中企业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经批准冲销资本公积,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资本公积”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盘盈固定资产增加资本公积,作相反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