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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属国有工交等企业实行税制改革后做好兑现清算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属国有工交等
 企业实行税制改革后做好兑现清算工作的通知
 (1994年11月10日 京财工(1994)2016号)


市属各有关企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
  根据市财政局制发的《关于国有工交等企业实行新的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关系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为妥善处理好新的财税体制改革与原企业“八五”期间转换经营机制试点办法的衔接,现对1994年有关清算兑现等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工交等企业除经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从1994年1月1日起按其应纳税所得额交纳33%的所得税。
  对微利企业在94-95年两年内实行两档照顾税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3-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税率交纳所得税,企业适用的具体税率按市财政局京财工(1994)124号文件核定的情况执行。扭亏为盈的企业,以其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应纳税所得额的,按核定的适用税率纳税。当年变为微利企业的,其税率不做调整。
  二、实行各种转换经营机制“上船”试点的企业,应执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照率交纳所得税。在“八五”期间采取“新税法征税,老办法结算”的办法。“八五”期间继续实行各种转换经营机制“上船”企业实行以下清算结算办法:
  1.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和“两保一挂”承包上交财政收入超收全返或分成办法的企业,企业按新的所得税办法计算交纳所得税,承包上交税金的企业照章交纳各项税金。年终结算时企业上交的财政收入超过原核定的承包指标,减除企业因享受留利免“两金”(原则按1993年实际应交数扣除),算总帐净超收数市财政按原核定的比例返还。
  如果以前年度没有完成承包上交财政收入的企业对其差额部分应继续履行负亏责任。
  2.原来所得税负担低于33%的比照高新技术政策等企业,按新的所得税率33%比例交纳所得税,抵减免除的“两金”后,对高于其原利润上交负担部分,由财政全部返还企业,执行到1995年底。
  3.实行比照合资企业政策试点企业,新的增值税办法比原来工商统一税负担增加部分,原则上由企业消化,个别负担增加过多,确有困难的企业,减除影响的所得税,对其留利减少部分经财政分局审核,由市财政拨补,执行到1995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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