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扩大注册会计师
检查验证国有企业财务决算试点的通知
(1994年11月4日 京财工(1994)1974号)
各企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
《
企业财务通则》及有关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要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市财政局决定近几年分期分批将国有企业年度决算交由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1993年已选择30户国有企业先行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现决定1994年扩大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由原30户企业增加到100户(试点企业名单附后)。试点企业须在市财政局确定的接受企业财务决算审查验证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选择注册会计师受理本企业的决算事项,双方应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办理委托和受托事宜。
二、市财政局决定授权北京会计师事务所等17个单位受理试点企业委托年度财务决算的查证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名单附后)。
三、原已接受1993年企业财务决算查证的事务所,企业没有提出变更委托单位的,为保证检证工作的连续性和检证质量委托与受托关系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要任意变更。本次公布参加试点的企业和事务所双方仍然要根据同行业回避原则,即与委托单位同属或挂靠一个上级主管部门的事务所,不得受理委托单位的查证事项。从委托单位属同部门工作离开不足三年的人员也不得参与查证工作,以保证查证的公正性,否则查证报告无效。
四、注册会计师执业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执业标准,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全面审查。重点是:国家资本金是否保全和完整,企业经营成果是否合法、真实,企业上交国家的各项税费计算是否正确,企业的收益分配是否正确,对企业的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基本情况要作出评价等。审查终结后查证报告交由企业连同年度会计报表报给主管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