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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清缴“商业网点开发基金”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审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清缴“商业网点开发基金”的通知
 (1994年9月26日 市审财字(1994)
 第98号、京财商(1994)1922号)


各区县财政局:
  最近,经审计发现部分区县财政局未按(1992)京商字第64号通知中的规定将征收的“商业网点开发基金”全额上缴市财政局,针对上述情况,特规定如下:
  1.各区县财政局应严格执行(1992)京商字第64号通知不得擅自截留应上缴的“商业网点开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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