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9月12日 (94)京经科字第286号、
京财工(1994)1836号)
各工业总公司(局、办)集团:
现将修改后的《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接此通知后,按照此办法规定执行,同时(89)京经科字第111号,(90)京经科字第431号文停止执行。
附件: 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
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为了支持企业的技术开发,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的规定,建立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
二、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用途是:重点支持列入市支柱产业、重点行业、拳头产品的技术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新产品项目;支持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产学研”联合项目;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开发能力等。
三、基金的主要来源:
1.市财政的技术开发拨款;
2.国家经贸委的技术开发拨款;
3.本基金回收部分;
4.其他。
四、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委托市财政性资金管理分局(以下简称财政资金分局)发放和回收基金。市财政局每年将国家经贸委和市财政用于建立基金的拨款,按市经委和市财政局下达的基金实施项目计划,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将经费划拨到财政资金分局,存入其在银行的存款户。财政资奖金分局设“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专户存储,核算往来业务。
五、基金主要实行有偿使用,但对于社会效益大,带有一定风险的新产品开发项目、节能、节约原材料的新技术推广项目、高新技术应用项目、科研与生产相结合的“产学研”联合工程项目以及企业技术开发贷款的利息支出,每年可从基金中拨出一部分给予补贴。
六、各工业总公司(局、办)和有关单位实施技术开发项目,申请使用基金委托贷款时,要申报项目立项建议书(见附一)在按一定程序审核后,与市经委、市财政局签订基金委托贷款项目合同书(见附二)。5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律按先评估后决策的程序进行,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委托有资信的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
七、签订技术开发基金项目合同各方为:委托单位(甲方)为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承担单位(乙方)为市属企、事业单位、各总公司(局、办)等。保证方(丙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经济实体。财政资金分局根据签定的合同书,办理基金委托贷款放款手续。
八、乙方使用基金委托贷款,按同期商业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收取占用费。乙方应按规定费率每半年向甲方交纳一次占用费。若乙方不能及时交纳则按复利计算本息。委托贷款最长期限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