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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非国有企业使用国家科技开发资金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非国有企业使用
 国家科技开发资金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1994年8月23日 京财工(1994)1445号)


各区县财政局、工、农、商各总公司:
  近年来,随着财政改革的深入,我市有部分财政科技开发资金投入到集体企业、民办高科技企业和三资企业中,这对促进我市的科技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理顺产权关系,使非国有企业更好地运用财政科技开发资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科技开发资金原则上仍用于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承担国家科研项目,确需使用财政科技开发资金的,应通过正规渠道,逐级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使用。
  二、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科技开发资金,在研究开发科技项目完成之后,除去应核销的资金部分,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家所有,企业与国家共同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按投资的比例划分所有权;所形成的专利等无形资产,也包上述原则划分所有权。企业出让专利等无形资产的净收益,并入当期损益。这部分收益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在按规定转增资本金时,应按相应的资产比例转增国家资本金。
  三、对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科技开发资金所形成的国家资本金,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如实反映,国家暂不参与企业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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