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农机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九条 总承包单位对分承包单位上报项目方案进行审查批准。方案批准后,项目正式成立。
  第三十条 分承包单位每年6月份向总承包单位反馈一次粮专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
  反馈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二)项目建设进度;
  (三)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四)项目效益。
  第三十一条 项目检查验收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立项单位定期对项目县、项目区的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典型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总承包单位定期对项目县、项目区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参加主要项目的竣工验收;
  (三)分承包单位要经常对项目区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每一个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四)检查验收中发现未达到投资期整体规划、分年度实施计划、协议或承包合同要求的承包单位,实行扣减指标处罚;情节严重的,有关单位要建议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五)对圆满完成实施规划、协议或承包合同的承包单位,给予增加投资指标奖励。

第七章 资产登记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粮专资金项目建设,要建立专门档案,对形成的资产逐项进行登记,按固定资产管理,保证资产完整、保值、发挥作用。
  第三十三条 粮专资金项目档案管理内容:
  (一)粮专资金项目县、项目区及项目设计方案;
  (二)粮专资金具体实施情况;
  (三)粮专资金项目实施结果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四)粮专资金项目效益情况(建成后连续三年的效益情况)。
  第三十四条 粮专资金项目档案要设专人管理,说确责任,作到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农业局、水利局、农机局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lar_20421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