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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政府储备猪(牛羊)肉、鸡蛋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2月7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7日)废止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政府储备
 猪(牛羊)肉、鸡蛋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5月20日 (1994)京商(业二)字
 第51号、京财商(1994)837号)


市各代储企业及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菜蓝子”会议精神和市领导关于搞好首都“菜蓝子”工程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政府猪(牛羊)肉、鸡蛋商品储备制度,管好、用好储备,现就94年度猪(牛羊)肉、鸡蛋商品储备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实行责任制,落实储备工作
  猪(牛羊)肉、鸡蛋商品政府储备是落实首都“菜蓝子”工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稳定市场、平抑物价、调节供求具有重要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制,确保政府储备的数量和质量。各代储企业要制定相应的储备商品管理办法,实行经理负责制,并要配备专职的业务人员,负责本企业储备商品的日常管理,严格履行政府储备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确保储备猪(牛羊)肉和鸡蛋的数量
  94年猪(牛羊)肉政府储备数量维持上年不变,适当减少鸡蛋储备数量,调整猪肉、牛羊肉储备结构。其中:政府储备猪肉3.5万吨,牛羊肉5000吨(牛肉、羊肉各2500吨);鸡蛋,储备数量由2000吨调减为1500吨。在库存结构上,猪肉白条肉仍定为不超过30%,瘦肉由不低于30%调为不低于40%,将“三大块”及各种小包装品种由不少于40%调整为前后臀肩及各种小包装品种不少于30%;牛、羊肉储备中,羊肉由2000吨调整为2500吨,牛肉由3000吨调减为2500吨。
  考虑到猪(牛羊)肉、鸡蛋商品生产和消费淡旺季的差距,允许在收购旺季到来之前,猪肉库存储备不得少于2.5万吨,牛羊肉不得少于1500吨,鸡蛋不得少于500吨。同时,在政府规定的时期内,储备库存必须达到市政府下达的储备数量。
  三、严格储备商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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