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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催缴工业企业吸收外商投资配套资金占用费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催缴
 工业企业吸收外商投资配套资金占用费的通知
 (1994年3月9日 (94)京经外企字第059号、
 京财工(1994)406号)


各有关总公司(局、办)、企业:
  为支持工业企业利用外资工作,91年至93年连续三年对于符合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高、新技术型、出口创汇型的及能带动行业整体水平提高的工业合资项目,给予部分中方投资企业三年期优惠借款,并按每年3.6%收取资金占用费。
  请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于4月10日前持支票直接到市财政局工管处缴纳从借款之日起至94年3月底欠缴的资金占用费。各用款单位以后每季按期缴纳资金占用费,不应发生拖欠,并根据借款协议按期归还借款本金。
  附件:工业利用外资配套资金计息还款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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