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废止和失效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属国有商业
企业利润分配关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994年3月14日 京财商(1994)312号)
市属商业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商业集团,市财政二分局:
我局《关于规范市属国有商业企业利润分配关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规范市属国有商业企业
利润分配关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作为今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次利润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国有企业统一按33%的税率交纳所得税,取消企业税前归还借款办法,取消税后利润征收调节税和“两金”等。在企业实行“两则”后,这种办法又进一步规范了企业与国家的分配关系,统一和公平企业税收负担并建立了企业投资约束机制。为了支持和促进国有商业企业的发展,根据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有关精神,现将规范市属国有商业企业利润分配关系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1.市属国有商业企业(包括非利改税的原政策性亏损企业和实行上交利润的企业)一律按新税制执行,原“上船”承包办法不再执行。
2.市属国有商业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按其应纳税所得额交纳33%的所得税。对微利企业在两年内实行两档照顾税率,以1993年财务决算为依据,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新口径调整,剔除有关因素后,其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税率征收;3—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税率征收。企业具体适用税率,由市财政局核定。实行新办法后,扭亏为盈的企业先以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补亏后仍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按核定的适用税率纳税。当年变为微利企业的,税率不做调整。
3.市政府原批准用于污染扰民搬迁、市政整治道路搬迁的贷款,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继续用税前利润归还,其他贷款用企业留用利润归还。
4.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根据企业财力增加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区别处理:属于鼓励发展的行业或企业,长期借款包袱较重,还贷能力较弱的,在“八五”期间税后不再上交利润或国家不再参与企业投资分利;少数需要上交的企业,由市财政局核定税后上交利润额或投资分利,或以国有资产占用费形式收取占用费,收取额可酌情减让,但企业上交国家的利润水平最高不超过企业原负担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