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粮食配套基金拨补办法的通知
(1994年2月18日 京财商(1994)178号)
各区、县财政局,粮食局,粮食局直属各单位、财政二分局:
根据1993年粮油价格改革时制定并经市领导批准的《关于粮食价格改革配套基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的有关精神,为了使粮食企业尽快转换经营机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强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油储备和市场供应。财政部门要实行专户管理,保证有关资金及时到位,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挪用挤占。经财粮两局研究,现将各项基金的具体拨补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粮油储备基金的拨补办法
(一)市级专项储备粮油补贴范围,包括市政府批准的地方粮油储备和原代中央储备的“甲字粮”及“506”粮。
(二)储备粮油具体分布安排由市粮食局确定。年初由市粮食局将各区、县直属库的储备情况,包括品种、价格、数量报到市财政局,作为市财政拨付资金的依据。遇年度期间有调整,则由市粮食局及时向财政提供变化的情况。
(三)具体拨补办法:年初预拨一个月的储备费用,以后各季据实拨付。市粮食局每季10日前将“粮油专项储备费用补贴情况表”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15日前核实后办理拨付手续。年终进行清算。
(四)渠道及标准: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担,补贴标准:每斤粮0.10元,每斤油0.25元。市财政局分别拨补区县直属粮食企业。
二、粮食政策性亏损挂帐贴息专项资金的拨补办法
(一)范围:以1992年末粮食亏损挂帐总金额为19.18亿元,由远郊区县和财政二分局按季办理贴息。如以后在各种检查中发现亏损挂帐有违纪问题,或因其他原因减少了挂帐额,将相应调减挂帐基数。
(二)具体办法:每季初10日内市粮食局将各县或直属单位亏损挂帐情况表,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季初15日内分别下达市区县两级贴息指标,属于市级财政负担的直接拨付县或直属单位,属于区县负担的于季初20日内拨付粮食部门。年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