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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市属股份制试点企业1993年实行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市属
 股份制试点企业1993年实行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
 (1994年1月25日 京财工(1994)56号)


各股份制试点企业、各区县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
  根据体改委和财政部下发的(93)财改字第20号《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请示市领导同意,股份制试点企业1993年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1.1993年股份制试点企业计税工资标准为4400元/人,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超过4400元的部分,予以调整,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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